首尾條文

一、檢修申報受理作業
(一)受理方式
      受理申報之方式及地點,由各消防機關視轄區狀況自行規劃。
(二)作業流程
      如附件一流程圖。
(三)注意事項
      1.受理申報時,應查核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表、檢修報告書等相
        關文件(管理權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申報時,應檢附委任書),
        並填具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理單」(如附件二)一式二份
        ,蓋章受理後,一份自存,一份交付管理權人或受委任代理人。
        經查核申報資料不合規定者,應將不合規定項目詳為列舉,一次
        告知補正或改善。
      2.未申領使用執照或未依使用執照用途之違規使用(營業)場所,
        應依實際用途辦理申報。
      3.受理申報時,應一併查核前次檢修申報之日期,確認甲類場所檢
        修時間距前次申報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,甲類以外之場所檢修時
        間距前次申報期限不得少於六個月。
      4.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,其系統性設備之設置含括專有部分
        、約定專用部分、共用部分、約定共用部分,檢修申報方式以輔
        導採整棟共同申報為原則,如採個別申報方式者,建築物共用部
        分應一併申報。但區分所有權人之一已就建築物共有及共用部分
        完成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者,該共用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表內已
        檢修部分,得免檢修,判定欄以「/」註記,並於備註欄說明。
      5.受理申報及複查情形應填載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公務統計報
        表」(如附件三),並於每年二月及八月底前輸入公務統計系統
        更新管制,依限陳報。
四、督導考核
(一)消防機關應訂定檢修申報督導計畫並加強實施督導。
(二)本署對消防機關執行檢修申報之情形進行定期、不定期評比考核,
      成績卓著者從優獎勵,執行不力者依規定懲處。